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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終止雇傭合同

在民法典中,當事人協商壹致或者有法定情形的,可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62條?當事人協商壹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雇傭合同的法律特征

1.雇傭合同的壹方必須是雇主,另壹方是雇員。這壹特征是勞動法律關系的重要特征。用人單位占有或者使用壹定的生產資料,只有雇用勞動者,才能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創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勞動者通過訂立合同提供壹定量的勞動,從而獲得勞動報酬。因此,雇傭合同的雙方既不能是工人,也不能是雇主。

2.雇傭合同的雙方具有身份從屬關系。勞動合同訂立後,作為勞動者,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協議成為用人單位的職工,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

3.雇傭合同是強制性合同。強制性合同意味著合同必須采用特定的形式,壹般來說,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區分必要合同和非必要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如果屬於必要合同,就必須采用書面合同的形式。沒有這壹正式要求,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勞動合同是重要的合同,聘用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聘用關系的重要協議,國家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因此,沒有以書面形式確立雇傭關系的,不能成立雇傭合同關系。

4.雇傭合同是壹種允諾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基於標的物的交付,可以分為允諾合同和實踐合同。不承諾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重要要件;實踐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壹致,交付壹定數量的標的物後,合同才能成立。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屬於同壹協議,標的物的交付不是合同的必備要件。

5.聘用合同有壹定的試用期。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的重要區別在於勞動合同有試用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除合同有效期外,還必須規定壹定的試用期,作為訂立合同的必要前提。試用期的規定有利於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對應聘者進行實際考察,有利於維護合同法律關系的穩定性。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勞動報酬低的優勢,與勞動者反復訂立試用期協議,國家明確規定了試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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