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見我國《宗教事務條例》相關規定:第三章宗教活動場所第十二條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壹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固定的宗教活動場所)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團體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其他符合本宗教要求的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第十三條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應當向擬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擬設立的寺廟、宮觀、清真寺、教堂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設立其他宗教活動固定場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擬同意設立寺廟、宮觀、清真寺、教堂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宗教團體的申請被批準後,可以辦理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工作。第十四條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設立目的不得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二)當地信教公民有定期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四)有必要的資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第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經批準籌建後,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並頒發《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如果妳還不明白,請在這裏閱讀全文:/2356626.htm付正/2004-12/20/content _ new 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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