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有效性和解釋是法學理論研究中的基本理論問題。西方解釋學關於解釋有效性基礎的理論研究大致經歷了從“作者中心論”到“讀者中心論”再到“文本中心論”的重心轉移。相應地,在法律解釋理論研究中,法律解釋學關於法律解釋有效性基礎的理論研究也經歷了同樣的重心轉移過程。這種研究重心的轉移不僅改變和豐富了人們對法律概念尤其是有效法概念的理解和認識,而且深化了人們對法律方法論的研究。法律解釋有效性的研究涉及對壹個理想的司法判決的綜合考量,包括如何通過法律解釋獲得正確的法律理解和決定、司法判決接受法律約束的可能性、司法判決追求正確性的法律方法論建構、法律解釋有效性的理想評價標準等。因此,法律解釋的有效性不僅是法哲學中需要探討的問題,也是法學方法論中需要著重研究的理論課題。在法律解釋實踐中,法律解釋效力之間的沖突是壹個永恒的問題;在法律解釋學的研究中,人們對法律解釋有效性的評價標準也是不同的立場和觀點。正因為如此,本文的意圖並不是提出壹套評價法律解釋效力的理想標準,而是從法律方法論的角度探討不同法律解釋方法效力的理論基礎,並對其進行必要的反思。這個討論既是理論性的,也是實踐性的。前者構成法律解釋有效性思考的法哲學維度,後者構成法律解釋有效性思考的法學方法論維度。第壹章概述了法律解釋效力的淵源,這是本文的邏輯起點和總體框架。法律的有效性是西方法學理論研究中的壹個基本理論問題。人們對法律效力的立場和定義是復雜的,對法律效力的理解也有很大的差異。然而,法律的形式效力和實質效力是法律效力的兩個基本內容。正因為如此,形式有效性和實質有效性也構成了我們討論法律解釋有效性的整體框架。西方三大傳統法學流派都關註法律的有效性。盡管他們的生效法概念各有側重,在各自的理論語境中也相對合理,但都表現出明顯的單維性、封閉性、靜態性和缺乏理性證明等局限性,尤其是忽視了生效法概念是壹個解釋性、論證性的法律概念。法律的適用是壹個不斷解釋和論證的過程,形式有效性和實質有效性是法律解釋有效性建構的兩個基本理論維度。法律解釋的對象、法律解釋的有效性和法律解釋的合法性構成了法律解釋學研究的三個基本問題。因此,對法律解釋有效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從法哲學的角度進行。同時,法律解釋的過程仍然是壹個不斷理性化的過程,法律方法是理性建構有效法律解釋必須遵循的方法論途徑。因此,我們也應該從法律方法論的角度來探討法律解釋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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