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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安全生產法》比較

法律分析:1。調整範圍: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園等公益性單位的安全生產,參照本法規定。

二、完善安全政策和機制。

安全生產工作方針:

將現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修改為:安全生產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三,完善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

擴大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範圍:

規定冶金、危險物品使用單位和其他高風險重點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預評價。

增加了重點礦山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準入規定:

新增重點礦山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其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查批準,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銜接的建設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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