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擴展數據
《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實質性要件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上述承諾的內容是自願的,符合我國婚姻法和道德要求,可以認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部分內容違法:不與她離婚限制他人婚姻自由;聽老婆的話不可行,完全聽老婆的也不壹定正確。如果妳的妻子違反了法律,妳不能聽。
壹般只有在雙方私下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民間組織才會介入夫妻矛盾。壹般壹方會不信任另壹方,所以大多數情況下,壹方會主動要求另壹方寫結婚保證書。主要內容可能涉及夫妻雙方的家庭義務和壹方糾正自己錯誤行為的決心。保障內容多為實用性,但多為象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