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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評價李國慶搶公章案壹審裁定?

盜竊印章不構成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搶劫罪,是指在他人沒有準備的情況下,公然搶劫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中,什麽比較常見?飛車搶劫?。沖到辦公室搶公章不是搶劫?不能認定的原因有二:壹是侵占罪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作為當當網的股東,李國慶也有壹定的管理公章的權力。即使公司員工合法占有公章,李國慶公然侵占他人財物,也不能認定為侵占罪。其次,即使是搶劫,也不總是作為犯罪處理。只有財產價值達到2000元以上,才符合刑法規定的定罪標準。有人可能會說,當當的公章背後有巨大的利益,遠超地區2000元。在刑事案件的價格鑒定中,按照進價或者成本評估,這裏的當當公章和其他公司的公章沒有區別,遠低於2000元的定罪標準。

盜印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是指地痞流氓強占他人財物,情節惡劣,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有四個?大個子?還不夠流氓嗎?有兩個原因不能認定:壹是違背了社會秩序。普通人逞強自大,在公共場所哄擡物價,勒索他人財物。在股權糾紛的前提下,壹方強行拿走爭議對象,不屬於尋釁滋事罪;第二,強行勒索他人財物,價值超過二千元,或者達到三倍以上的,構成聚眾鬥毆罪。如前所述,少數人以暴力手段搶奪財物,數額較大,不構成聚眾鬥毆罪。

李國慶知道這是非法和無用的嗎?我想我應該低估他和他的律師團隊。在這樣做之前,他壹定有其他的考慮,除了生意,恐怕大部分都是為了離婚。在“當當網全體員工投訴”中,有壹句李國慶的話很有意思:?魚雨女士。用什麽?關系沒斷?理由拒絕離婚,並企圖通過輿論壓力、精神折磨等多種途徑迫使李國慶先生放棄其在當當網的部分股權及相關合法權益。看來魚雨女士已經想通了。只要她婚後不離婚,股權分不開,當當網的控制權就不會旁落。據悉,該離婚案尚未壹審宣判,恐怕負責的法官印象最深?壓力山?兩人的命運或多或少掌握在執法官手中。

我們可以大膽猜測,李國慶應該對離婚判決和財產分割結果有信心。只要李國慶在股權分置改革後合法獲得多數股權,即使塵埃落定,這場鬥爭也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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