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臨時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工資待遇和工作年限。提供勞務時間較短的,可以簽訂勞務合同。無論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臨時工不簽勞動合同的風險防控有以下幾個方面:
對於企業招聘臨時和季節性員工,企業有四種方式可以選擇:
1.選擇標準勞動,通過這種方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入職超過1個月的員工將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2.選擇兼職。這樣妳可以不簽勞動合同,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需要繳納工傷保險)。但要保證職工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
3.選擇勞務派遣的形式。這樣,用人單位只需要選擇合作的勞務派遣單位,將所需員工的要求告知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就會招聘員工,然後送到單位;
4.選擇勞務。這樣就不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而是按照民法的規定,由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管理方面,勞動用工的方式往往不方便,因為在勞動關系中雙方沒有管理與被管理、從屬與被從屬的關系。
綜上所述,臨時工要簽訂勞動協議。如果用人單位要雇傭勞動者,雙方需要簽訂勞動協議。用人單位就勞動協議內容達成壹致時,可以約定試用期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壹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