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失信者的法律後果
當壹個人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時,他將面臨壹系列法律後果。這些後果包括但不限於查封、凍結或拍賣財產、限制高消費、限制乘坐高鐵、飛機等高端交通工具、限制出入境等。
二。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申請出入境證件需要符合壹定的條件,包括: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持有有效身份證件,非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出境。因為失信者有未履行的法定義務,不符合“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出境”的條件,壹般不能辦理出入境證件。
三、特殊情況的處理
雖然壹般情況下失信人不能辦理出入境證件,但也有壹些特殊情況。例如,失信被執行人因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需要出境的,或者因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安全等特殊情況出境的,經法院批準,可以允許其申請出入境證件。但這種情況需要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條件。
總而言之:
壹般情況下,法院失信人是不能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因為他有未履行的法律義務,不符合出入境證件的條件。但是,在特殊情況下,經法院批準,可以允許他們申請出入境證件。失信人應當盡快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解除失信狀態,恢復正常的出入境自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1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公民不得出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的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根據我國與外國簽訂的有關協議移送被判刑人的除外;
(三)有尚未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出境的;
(四)因妨礙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在規定期限內不準出境的;
(五)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機關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1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