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設是指未經土地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具體如下:
(壹)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或者公共綠地的建築物;
(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物;
(三)擅自改建或者增建的建築物;
(四)農村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建設或者非法轉讓村民宅基地的;特區城市化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非法轉讓非農業用地建設的建築物;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者村民占用的建築物違反城市規劃或者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房屋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物;
(七)逾期未拆除臨時建築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建築。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詳細施工方案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詳細施工方案。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