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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涉案的投資人是受害人嗎?

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投資者是否應當被認定為刑事被害人,壹直存在爭議。實踐中,不同的司法機關在法律文書中對出資人的地位有不同的表述。其中壹些人被列為受害者,而另壹些人被列為證人。那麽,非犯罪投資者是受害者嗎?下面,為了幫助妳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1.非犯罪投資人是受害者嗎?

投資者壹旦被認定為被害人,就享有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包括自己或其訴訟代理人申請閱卷、提出抗訴申請、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對法院不立案決定提起申訴或自訴等權利。檢察機關應當在受理案件後三日內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在審查起訴階段聽取其意見,在決定不起訴時告知其享有的上訴權利。判決後法院要向他送達判決書。

第壹,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來看,投資者不是受害人。

第二,從刑事被害人的正當性來看,投資者不屬於被害人。

第三,從法律的引導作用來看,投資者不應該屬於受害者。

第四,集資款的返還不是認定投資者為受害人的依據。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從而構成犯罪。

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

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系統。本罪的客體是公眾存款。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壹種經濟活動。所謂公眾存款,是指存款人不是特定群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個人或特定的,不能認定為公眾存款。

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主題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這裏的單位可以是商業銀行等可以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以是證券公司等不能吸收公眾存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非金融機構。

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情況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壹些金融機構因工作失誤導致利率上升,吸收了大量公眾存款。因為利率不是金融機構故意提高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屬於其故意實施,所以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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