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除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外,申請人可以按照上述規定提出申請,而上述第三項是壹般規定,所以壹方面要看申請調查的證據形式和範圍,另壹方面要看法院的態度。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居住地、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等基本情況。”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至遲不得超過舉證期限屆滿七日。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以上三條規定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條件、期限和法律後果,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應特別註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調查取證在相關法律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司法意義。只要有合理的處理方式,就能有效處理。但要註意實際情況,否則司法過程中會出現更多問題。畢竟現實生活中會出現壹些特殊情況,如果不能正確對待,會導致利益的直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