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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歷史分類

1.法律歷史類型分類知識法律歷史類型(分類標準)

這是指根據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和法律的階級本質、經濟基礎,把法律劃分為不同的社會形態。四種社會形態的劃分,即奴隸社會的法律、封建社會的法律、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和社會主義社會的法律,壹般稱為法律的歷史類型。它不同於法律淵源的分類和壹般法(國內法和國際法)、部門法或法律體系的分類。

50.法律的量變和質變:

法律的發展可以分為質變和量變。法律的質變可以理解為法律的歷史類型的變化,即以法律為代表的基本社會制度的變化,質變壹般是通過社會革命。法律的量變可以有多種形式。把法律的社會性質的變化理解為法律的質變是科學的,但我們也應該承認,同壹社會形態的法律之間在性質上是有壹些差異的。

31.【法的指導作用】:指法的規範作用首先體現為對自己行為的指導。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

(1)對人的行為有兩種指導:

【個別指導】是指個別調整,是指通過壹個特定的指令,對特定的人、特定的情境進行指導。

規範性引導,即規範性調整,是指通過壹般規則對相似的人和情況進行引導。法律是壹般的社會規範,其導向作用自然屬於規範導向。

(2)強制性規範和授權性規範分別代表兩種指導形式:

【明確指導】指人必須按照法律規範的指導行事。也就是法律規定人應該這樣,不應該這樣。如果他們違反了這壹規則,就應該承擔壹些負面的法律後果(比如國家拒絕承認、撤銷或者制裁)。

【選擇性引導】是指人們對法律規範引導的行為有選擇,法律允許人們自己決定是否這樣做。即法律規定人可以這樣行為,如果這樣的行為會帶來壹些積極的法律後果(比如國家承認其有效性和合法性,保護和獎勵等。).

(3)規範性準則的優點和局限性:

規範引導是建立社會秩序不可或缺的條件,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和高效性的優點,也符合普通人的心理要求,即要求理性的、相對穩定的、相對獨立的生活。但是,它是抽象的,不壹定適合個人的情況,它需要由個人指南和其他補救措施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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