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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招標所需的條件

法律分析

1.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總承包商。

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應在授予合同前完成。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發包。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在相應投資決策批準後完成項目發包。註意:什麽是投資決策批準?投資決策審批是指有關部門從社會公平和社會效益的角度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分析,從投資決策的角度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批。

3、應在收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地貌等勘察資料,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初步設計文件等資料後,方可簽訂工程總造價合同。

招標文件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列明項目的目標、範圍、初步設計等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範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能、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等方面的明確要求。總之,要確定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限額、工程質量和進度要求。

4.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應當依法確定。

5、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和項目的特點,由建設單位的代表、具有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履約擔保要求,並要求招標文件明確依法分包的內容。

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法律依據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八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二)項目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和其他技術資料;(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 *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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