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容留他人吸毒,被抓到容留的,壹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容留他人賣淫的,壹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其他歸檔標準如下:
1,壹次允許多人吸食、註射毒品;
2、兩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3.兩年內因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5.以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容留賣淫罪的定罪標準如下:
1,壹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引誘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綜上,在《他人主機》中的量刑標準通常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也可能並處罰金。容留賣淫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359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361條
對特定單位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處理規定:賓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