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安全IOT卡放在智能手機上不違法,但是違法,因為安全IOT卡本來是三大電信公司(中國移動、中國聯通、電信公司)為民營企業發行的數字電視專用星號。由運營商提供給民營企業服務於智慧安防行業,用於智能終端設備聯網。只是大批量賣給私企用戶,被廣泛用作智慧交通、智能手表、* * * *資源產品、智慧農業、智慧電力。
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IOT卡不能在手機上使用,三大運營商的IOT卡按照運營商的規定是不允許在手機上使用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允許使用IOT卡。這只是違規,不觸及法律層面。當然,必備的,感覺IOT卡使用方便的童鞋,可以去正規的,售後完善的IOT卡公司購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五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擾亂電信市場秩序的行為,不得以租用國際電信專線、架設專用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式,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電信業務,不得盜用他人電信線路,不得復制他人電信碼號,不得使用明知是被盜用或者復制的電信設施或者碼號, 偽造、變造電話卡等有價電信業務憑證,持虛假、欺詐性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使用移動電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絡產品和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商應為其產品和服務提供持續的安全維護;在雙方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安全維護的提供不得終止。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產品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並經有資質的機構安全認證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網絡安全重點網絡設備和專用產品目錄,推進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和檢測。
第二十四條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入網、域名註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傳播、即時通信等服務時,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國家實施網絡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發安全便捷的電子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認證之間的互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