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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不得利用何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醫師應當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檢查、疾病調查、醫療救治,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位置的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生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違反規定的醫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生在執業活動中履行的義務

1,遵紀守法,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2.樹立敬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履行醫生職責,盡職服務患者;

3.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4、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5、宣傳醫療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醫生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七條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七條

醫師違反本法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因不負責任延誤危重病人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事故的;

(四)未經本人檢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證明或者出生、死亡證明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壹)在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指揮的;

(十二)未報告醫療事故或者傳染病疫情,患者疑似受傷或者非正常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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