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許可法》、《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司可以由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無需親自辦理。
申請公司設立或者變更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材料中,只需要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或者變更登記申請書,不需要法人或者股東本人簽署。
《條例》明確規定,公司申請登記應當提交客觀、真實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因此,工商登記機關只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並履行審慎審查義務,不承擔審查申請文件真實性的責任。
有三種主要的法律途徑來解決這個問題:
第壹,刑事立案。
冒用他人身份證造成重大社會危害,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並註銷公司登記。
第二,民事訴訟。
妳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來撤銷妳的股東身份。
冒充股東是指以不存在的人(如已死亡的人或虛構的人)的名義註冊資本,或者盜用真實人的名義註冊資本的投資人。所以這裏體現了冒名頂替者對成立公司的事實不感興趣。
1.用假名註冊公司是違法的。可以向當地工商局投訴,工商局會註銷相關公司。這個程序不會影響妳的信用記錄。
2.屬行政處罰的,撤銷後執行。身份證是個人隱私信息和公民身份的確認。不能隨便借給別人,否則遇到麻煩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他人以他人名義出資,並在公司登記機關將該他人登記為股東的,由虛假登記的人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要求被冒名頂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