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規定了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其他行政部門、采供血機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動物防疫機構、鐵路運輸和民航經營單位、生物實驗機構、野生動物販運、施工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重點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疾控中心未依法履行監測、報告、調查、采取防控措施和泄露患者隱私的,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相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療機構不依法對責任單位和責任區域采取預防措施,不依法接受醫療救治、轉診和報告,不依法保存醫療資料以及故意泄露患者隱私和違反技術規範,因輸血和使用血液制品導致傳染病發生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相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疾控中心未依法履行監測、報告、調查、采取防控措施和泄露患者隱私的,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相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傳染病法》第65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和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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