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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和歷史傳統上的差異

民法體系又稱大陸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是在羅馬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最早出現在歐洲大陸,後來擴展到拉丁和日耳曼國家。歷史上羅馬法的主要內容是民法。法國和德國是這壹法系的兩個典型代表,此外還有過去是法國、西班牙、荷蘭和葡萄牙殖民地的國家和國家。以及日本、泰國、土耳其等國家。以法國民法典1804和德國民法典1896為代表的中國舊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形成了兩個分支。

英美法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但並不只是指普通法,而是指英國的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英國的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發展最早,並具有長期的重大影響。英美法系的形成主要是指英國法系的形成。美國的法律體系雖然起源於英國,但它在英國法律體系的基礎上發展了自己的法律體系,與英國法律體系有很大的不同,所以英美法律體系可以分為英國和美國兩個分支。

兩大法系在法律和歷史傳統或宏觀方面的差異:

法律淵源

1.從法律淵源的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成文法傳統,成文法是其主要的法律淵源。案例壹般不被視為正式的法律淵源(行政案件除外),對法院審判沒有約束力;英美法系有判例傳統,判例法是其正式的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法典編纂

2.按照法典化的傳統,大陸法系的壹些基本法律壹般采用系統法典的形式,而英美法系壹般不傾向於法典的形式,其成文法壹般為單行法規。當代普通法系雖然借鑒了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傳統,但大多是對判例的收集和修改。

法律結構

3.從傳統的法律結構來看,民法體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公法和私法分類的基礎上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是指憲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普通法和成文法分類的基礎上的。歷史上,成文法代表立法機關(議會)的法律,而普通法主要代表司法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謂衡平法,就是普通法無法彌補損失時所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法律的適用

4.按照法律適用的傳統,大陸法系的法官在認定事實後首先考慮成文法的規定,並高度重視法律解釋,以使成文法完整適用;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認定事實後,首先考慮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進行比較,找出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應用先例的方法也被稱為“差異化技術”。

法律訴訟

5.從程序傳統來看,兩大法系也有壹些傳統上的差異。例如,大陸法系傾向於威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發揮積極作用,而英美法系傾向於對抗主義,即控辯雙方進行對抗性辯論,法官的作用是被動的、中立的。

職業教育

6.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中突出了法學理論,所以大陸法系自古羅馬以來就有“法學家法”之稱;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註重辦案實踐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是通過協會來進行的,也就是所謂的“師徒關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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