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部分融資租賃公司以“虛構租賃、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標的物為租賃物、未實際取得租賃物或者租賃物合同價值明顯與現實不符”等方式,實際從事融資租賃名義下的融資業務,與互聯網金融公司合作從事非法借貸。
(3)部分融資租賃公司通過互聯網金融平臺將債權或租賃收益權拆分轉讓給投資人,並承擔回購或擔保義務,或涉嫌通過保理渠道、資產管理渠道“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利用轉讓獲得的資金再次投資新的租賃項目,再利用線上投資人的資金置換租金債權,循環運作,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4)租賃物的租賃期限較長,融資租賃期限壹般為壹至三年。為配合互聯網金融平臺募集資金,部分標的涉嫌期限拆分。個別標的物租金金額偏高,與網貸新規的限額相沖突。債權和抵押權分離也很正常。
(5)稅務問題。融資租賃公司對客戶應收債權的利息收入要繳納增值稅。而融資租賃公司與互聯網金融平臺合作融資時,投資人無法開具發票,因此無法進行稅收抵扣,會推高融資租賃的融資成本。我國網貸投資人主體概念模糊。在司法層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層面是投資人,在監管層面是金融消費者。網貸投資人的投資收益如何納稅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