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快鄉村人才振興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第十壹條要求加強農村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包括增加編制;放寬學歷、年齡等招聘條件;允許城市二級及以上醫院在職或退休醫生在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和開辦診所;落實鄉村醫生補貼等多項政策,提高待遇。
鄉村醫生負責:
1,宣傳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協助村委會制定和實施初級衛生保健計劃;
2、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小康村、文明村建設;
3、實施或協助鄉鎮衛生院開展預防接種工作;
4、實施傳染病報告和預防控制,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5、協助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對鄉村醫生的主要要求是:
1,醫學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2、年齡不超過55周歲;
3.熱愛醫療衛生事業,品行良好;
4.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法律依據:
鄉村醫生執業管理條例
第十條本條例發布前,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鄉村醫生,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取得鄉村醫生證書後繼續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壹)具有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
(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工作20年以上;
(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培訓計劃,接受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第十壹條對持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其進行預防、保健和全科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 並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和範圍進行考試。
前款所稱鄉村醫生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經過培訓,但考核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重新培訓和考核。不參加再培訓或再次考試不合格者,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
本條所指的培訓和考試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後6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自本條例發布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在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過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註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