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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撤銷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嗎?

法定撤銷自始無效。

合同解除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

詳情如下:

1,被撤銷的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無效合同自始至終無效,所以被撤銷的合同具有溯及力;

2.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3.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解除的規定如下:

1.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2.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急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撤銷合同的期限:

1.合同的可撤銷期限為壹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

2.因重大誤解而主張解除合同的,解除期限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90日。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總結壹下,關於合同的解除,主要有重大誤解、當事人欺詐、第三人欺詐、脅迫和顯失公平五種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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