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的後果主要包括:
1.合同雙方應返還因合同而取得的全部財產;2.受益人對不能返還或者不需要折價返還的財產進行補償;3.合同雙方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主要區別是:
1,適用範圍不同。合同的解除只適用於繼續履行的合同,即不能壹次履行而必須繼續履行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物的合同;原則上,合同的終止只能適用於非連續性合同。
2.適用條件不同。合同的解除既適用於壹方違約,也適用於沒有違約;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壹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3.法律後果不壹樣。合同的解除只是使合同關系在將來消失,不具有溯及力,所以不具有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合同的解除可以使合同關系溯及力消失,會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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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第壹
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0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
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