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計劃分為:綜合信托基金(Integrated Trust Fund):這是最常見的強積金,讓雇員、企業主及雇員轉移其累積權益。這種強積金允許不同類型的人供款,使整個強積金計劃更有效率;雇主經營的強積金:這種強積金只限於雇主的員工或相關公司的員工,規模比較大,成本可以有效控制;行業強積金:專門針對人事管理相對復雜的餐飲、建築行業設立。在行業間流通時不需要進行強積金轉換。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納並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至住房公積金賬戶,受委托銀行將其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或者少繳。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並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提高繳存比例或延期補繳。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用賬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年度總支出預算,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給同級財政,由同級財政撥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收費標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