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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為什麽妻子打丈夫的懲罰要比丈夫打妻子的懲罰重得多?

到了封建統治達到頂峰的清朝,丈夫打妻子的現象更加普遍,在當時的法律上形成了嚴重的傾斜。

當今現實社會,家庭暴力事件頻發,研究其原因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古往今來,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互相犯罪”的情況屢見不鮮。夫妻之間的相互侵犯不僅不利於家庭和諧,而且對封建秩序和倫理道德造成極大沖擊。所以統治者對這類問題特別重視,明文規定。

在丈夫尊重妻子的歷史條件下,“男女平等”是壹紙空文,但實際上它遵循了朱成理學所倡導的“丈夫應該是他的妻子”。這為夫權貞節觀的滋生和發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大清律》規定,丈夫對妻子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休妻權、殺妻權、嫁賣權等等。妻子對丈夫的義務是贍養老人,從最後開始,就要為丈夫躲起來,離他而活。法特瓦的權利:丈夫可以隨意虐待妻子而不受懲罰。如果丈夫因為毆打妻子而意外死亡,妻子將因該罪被絞死。

我們來看看大清律是怎麽說的:

如果他的丈夫打他的妻子,他不會受到傷害;如果傷不止斷,將凡人降為二等。針對丈夫毆打妻子,清律從“被打者降為凡人二等”的唐律降為以下,上述傷害降為凡人二等,妻子必須親口告訴。丈夫毆打妻子的行為根本沒有受到懲罰,明顯減輕了對丈夫的懲罰。

該條例還規定:

老公打老婆打死自己,就別說了。妻子和丈夫吵架,以至於妻子上吊自殺。如果沒有疤痕,就沒有討論。不管是誰過失殺害了他的妻子。老婆打老公,重罰!凡是老婆打老公,但是打完之後馬上坐下,壹百棍子,老公願意走的,聽著。以上為折傷,每驗壹次傷的嚴重程度,加每鬥傷三等;重病者將被絞死,死者將被斬首。因此,兇手將於年內被執行死刑。清代對妻子毆打丈夫的處罰明顯加重。另外,過失殺害丈夫,法務部知道情況情有可原,是無意的。但由於事關名利,還是要按照妻子打死丈夫的法律來做決定。

為什麽妻子毆打丈夫的處罰較重?最終的原因是丈夫的權力發揮到了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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