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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退出時必須清算嗎?

首先需要清算。

合夥人退夥時,根據退夥時的生產經營和財產狀況進行必要的清算後,其財產應當按照下列兩種情況處理和返還:

1.退夥時,清算後企業實際財產少於原出資的,按照實際財產折算的份額返還退夥合夥人;企業經營平平的,原投資財產返還退出者;企業經營盈利的,應當將原投資和應得退出人的收益壹並返還給退出人,即《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退出人財產份額的返還”。

2.清算後,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承擔的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虧損分擔方式和比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虧損分擔方式和比例,以其其他財產抵銷其應分擔的虧損,並依照本法第五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合夥人的出資、依法從合夥企業事務中取得的收入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企業財產。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合夥合同終止後,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因終止產生的費用、清償合夥企業債務後有剩余的,個人合夥解散不能直接要求返還出資,只能在對合夥企業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清算後。,能不能分發。

壹、如何正確處理合夥協議糾紛:

1,掌握合夥最本質的特征。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約定提供資金、材料、技術等。合夥經營,壹起工作。合夥人還需要就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和終止合夥訂立書面協議。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清償。

2、合夥協議不允許規定壹部分人只享受收益不承擔風險。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結束時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3.合夥人退夥的,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未約定的,應當賠償合夥人因退股造成的損失。

4.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對外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合夥企業發生對外債務時,由合夥企業財產承擔,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全體合夥人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5.合夥企業投入的財產和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所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經營。

6.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和監督。

7.合夥人分手的時候,把各種稅清完之後,再去清外債。如果還有剩余,他們將歸還各自的投資,並從財產中獲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時,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為全體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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