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的臨時工需要支付醫藥費。壹般來說,臨時工與工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於勞動關系,不同於雇傭關系。由於損害的發生雙方都沒有過錯,因此適用公平原則,即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對受害方的經濟損失進行適當補償,而不是賠償。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差別實質上已經消失,勞動者應該和正式員工享受同等待遇,同工同酬。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出差途中受到人身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情形的,有權要求單位給予其工傷待遇。只有在勞動關系中,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才能享受工傷待遇,臨時工壹般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協議。用人單位沒有義務為臨時工購買工傷保險,臨時工也不能申請工傷認定。但如果傷害原因與工作有關,公司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
衍生問題:
臨時工交社保嗎?
法律上沒有臨時工的概念。只要是全職員工,用人單位就應該給員工買社保。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