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行政處罰的種類
2021行政處罰種類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壹)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可以看出,與之前的行政處罰種類相比,增加了通報批評,降低了資質等級,限制了生產經營活動。這些新內容是即將到來的甘肅省考要考察的重點知識點。
行政處罰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由新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予以補充。
2021《行政處罰法》第十壹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2021《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補充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增加定期評估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並提出相應的修廢機制。
2021《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進行評估,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項目和種類、罰款等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新型委托行政處罰公示制度
202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書面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向社會公布委托書。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