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定》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麽?
《條例》第壹條規定:“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公眾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防範和處理非法集資是壹項長期、復雜、艱巨的系統工程,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金融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出臺相關文件,明確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基本原則、工作機制、工作責任、具體措施和重點任務。近年來,面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態勢,各地區、各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打擊、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變量,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形勢依然嚴峻。在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的同時,要提高行政處置效率,著力解決行政機關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依據和手段不足的問題。《條例》的出臺,以法治加強重點領域監管,有利於形成非法集資綜合治理格局,對於防範化解風險、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2.《條例》如何界定非法集資?
《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該定義界定了非法集資的三個要件:壹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即非法性;二是“承諾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南安市財政局、南安市非公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