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協議、招標、拍賣、掛牌四種形式。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與土地使用者達成協議,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以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已支付的土地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和按照國家規定應繳納的相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當價格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權利人。如果除了獲得較高的土地出讓金外,還有其他綜合目的或特殊要求,采用競價的方式更為合適。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是指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並根據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所有者的行為。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讓人發布掛牌公告,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在設立的土地交易場所公布擬出讓土地的交易條件,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結束時的競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行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者通過這種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與轉讓相比,轉讓具有以下特點:(1)交易性。出讓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交易,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完成。(2)賠償。交易決定了出讓的補償,土地使用者必須繳納土地出讓金才能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3)時間限制。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或者劃撥的方式設立。、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壹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看了以上,相信大家對這個相關問題應該有所了解了。總結壹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四種方式:協議、招標、拍賣、掛牌。而我國即將實施的民法典規定,要嚴格限制分配形式,也就是說,對這種形式有更高的轉讓標準。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344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在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民法
第347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可以通過劃撥或者劃撥的方式進行。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壹塊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