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冒用。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竊取身份證件罪,是指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身份證件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證書是由機構、學校、團體等頒發的文件。證明資格或權利。常見的證件有:榮譽證、資格證、團員證、持股證、黨員證、身份證、暫住證、軍官證、駕駛證、行駛證、通行證、就業證、出生證、學生證、團員證、轉學證、停學證、畢業證、結業證、記者證、采訪證等。證書是指顯示或有助於判斷事物的證明。盜用他人證件屬於幹涉他人決策,冒用或更改姓名;盜用他人名義盜用他人名義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者授權,以他人名義進行某種活動,以提高自身價值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冒用他人名義是指利用他人名義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所以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證明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校招生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和就業安置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或者教唆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