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從事或者明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證券交易成交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二)期貨交易占用的保證金金額在30萬元以上;(三)避免損益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四)三次以上的;(五)有其他嚴重情節的。2.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內幕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特別嚴重: (壹)證券交易成交金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二)期貨交易占用的保證金金額在150萬元以上;(三)避免損益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八十條知悉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在證券、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之前,買賣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的,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和內幕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相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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