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層工會要嚴格執行以下“八個嚴禁”:
1.不準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2 .不準違反規定使用工會經費、獎金、津貼和補貼。
3.禁止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4.各單位不得將工會賬戶行政化,違規設立“小金庫”。
5.不允許將工會賬戶並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支出失控。
6.不準截留或者挪用工會經費。
7.不得利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者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8.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二,工會經費
1.基層工會經費主要用於服務職工和開展工會活動。
2.基層工會的支出範圍包括: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資金支出、業務支出和其他支出。
3.職工活動經費是指基層工會組織開展職工教育、體育、宣傳等活動以及工會組織發生的支出。
4.職工集體福利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用於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勞動關系協調費、勞動保護費、法律援助費、困難職工幫扶費、送溫暖費及其他維權費用。
三、基層工會在組織活動和工作中可以發生的獎勵項目包括:
1.優秀學生獎(含自考);
2.文藝演出、體育競賽和獎勵費;
3.表彰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
法律依據:
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基層工會經費收入範圍包括:
(1)會員費收入。會費收入是指工會會員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按其工資收入的5‰向所屬基層工會繳納的會費。
(二)撥款收入。經費收入是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依法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付的經費留成部分。
(三)上級工會補助收入。上級工會的補貼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收到的、上級工會撥付的各種補貼。
(四)行政補助收入。行政補貼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所在單位根據法律法規給予工會組織的各種財政補貼。
(5)業務收入。業務收入是指基層工會獨立核算的下屬事業單位支付的收入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業務收入。
(6)投資收益。投資收益是指基層工會按照有關規定對外投資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層工會取得的資產盈余、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捐贈收入和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