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報復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要造成嫌疑人受傷甚至死亡,原本是受害者的東西變成了犯罪者。
只要對方輕傷,就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故意傷害罪量刑起點的確定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因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壹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壹人致人重傷,造成六級重度殘疾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人員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以及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3.雇傭他人實施傷害的,基準刑可以增加2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輕基準刑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民事矛盾激化引起的;
(2)犯罪是由於被害人的過錯或者因矛盾激化而導致的犯罪行為;
(三)犯罪後積極解救被害人的。
第二,故意傷害罪中“致人重傷”的認定
這裏所說的“重傷”,根據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使人身體殘疾或毀壞容貌;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3.其他的對個人健康有很大的危害。其中,“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是指在損傷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造成生命危險的並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性、化學性或者生物性損傷因素造成的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