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律援助後,申請人可以自願撤回申請。法律援助機構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的,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的,視為撤回申請。
二、相關法律法規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規定
第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在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下,審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明確的,應當出具補充材料通知書或者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申請人補充材料、作出說明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援助應當終止:
(壹)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案件審理依法終止或者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決定終止法律援助的,應當制作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並發送給受援人,同時告知法律援助人員所在單位和有關機關、單位。法律援助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終止與受援人的代理協議。
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通過以上分析,申請法律援助後,申請人可以主動申請撤銷法律援助申請。經審查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法律援助機構要求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去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