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查受理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
(二)證據或者其他材料不足的,需要補充材料或者補充調查;
(三)對正在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的壹般流程是,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主要應當查明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的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犯罪是否有遺漏,是否有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等。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後,可能會有兩種結果。壹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二是認為自己不具備起訴條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諸多不具備起訴條件的因素中,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與定罪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需要補充偵查的,是其中之壹。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進行。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有期限的,即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退回的案卷後,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必須查明: (壹)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的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