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的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對象就特定事項作出的決定。
2.限制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約束性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行政行為的範圍、條件、形式、程序和方式,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只能依法嚴格實施的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只規定行政行為的範圍、條件、幅度和種類,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何適用法律的行政行為。
3、依申請行政行為和依職權行政行為。
應當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行使行政權力所作出的行政行為。
依職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主動行使行政權力作出的行政行為。
4.必要行政行為和非必要行政行為。
5、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司法行為。
6.單方行政行為和多方行政行為。
除上述行政行為外,還包括附條件行政行為和無條件行政行為、實體行政行為和程序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原則上從通知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從附則規定的時間起生效。承諾時生效並立即生效的規則不能成立。行政行為的公開性、明確性、約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壹般為通知時間。這是各國行政法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為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即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客體。雙方圍繞行政行為形成法律關系。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服從的義務。行政行為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組織實施的壹切“具有有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狹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法律行為。行政行為壹般作狹義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