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期限為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與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之和。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報送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3日。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解除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壹般情況下,刑事訴訟中最長羈押期限為14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最高可拘留37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
二、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後,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以請求解除強制措施。至於要不要交,按程序走就行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擴展數據:
1.有權決定采取拘留措施的機關壹般是公安機關。在自偵案件中,人民檢察院也有權對犯罪後企圖自殺、脫逃或者逃跑,以及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勾結的犯罪嫌疑人,決定予以拘留。人民法院無權刑事拘留。法院對司法羈押有決定權。
2.法律規定的拘留有三種: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拘留、行政法規定的行政拘留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司法拘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