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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簡單來說就是保護可以信賴的預期利益(鑒於行政主體可以憑借行政權力單方依法取得預期利益,信賴保護主要是指保護行政相對人可以信賴的預期利益)。嚴格意義上的信賴保護,是指主管機關通過信賴行政主體的合法性、正當性和權威性,通過無過錯地參與有益的、合意的、引導性的行政行為,保護行政相對人期望獲得的合法或合理的利益。

(2)行政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範圍

行政信賴保護原則應貫穿於行政權力運行的全過程。因為在實踐中,損害社會成員合法權益的主要是行政行為的變更,行政信賴保護原則主要適用於行政行為的變更過程。行政行為可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信賴保護原則在兩種不同的行為方式中也有不同的側重點。

首先,在變更抽象行政行為中的應用。主要體現在行政主體不得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原則。根據法治原則,法律規範指向未來的行為,而不是限制過去的行為,其內容必須是連續的、穩定的、明確的、可預見的。雖然法律規範需要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調整,但也需要具有連續性。否則,社會將處於混亂狀態。因此,壹般禁止行政主體作出的抽象行政行為的溯及力,即使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溯及既往,也不能損害行政相對人已經依法取得的利益。

其次,具體行政行為的變更。縱觀各國行政法的相關制度設計,信賴保護原則主要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和廢止。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是針對違法行政行為的。具體來說,只有撤銷所維護的公共利益明顯大於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才能撤銷違法的授益行政行為;對於違法的負擔行政行為,主管機關可以依法予以撤銷,因為對相對人信賴利益的保護通常不會在負擔行政行為被撤銷時發生。但在負擔的行政行為被撤銷後,主管機關不得以更不利的法律處罰取而代之。具體行政行為的廢止針對的是法定行政行為,具體來說,賦予利益的法定行政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不得廢止;主管機關可以依法決定是否廢止法定的負擔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只有在出現不能廢止的情形時,才能廢止負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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