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執行終結後恢復執行的條件

執行終結後恢復執行的條件

終止執行後恢復執行的條件如下:

1.被執行人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2.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後,可以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3.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4.裁定終結案件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申請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恢復執行。

5.執行案件因委托執行結案後,因委托不當被委托法院退回的,可以恢復執行。

6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終止執行的案件,在符合條件時,申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終止執行和恢復條件的影響:

1,執行終結的含義:是指法院因某種原因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條件成熟或問題解決後,可以恢復執行;

2.恢復執行的條件: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原因消除或者有新的執行線索和財產可供執行;

3.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法》關於終止和恢復執行的規定;

4.執行法院職責:執行終結後,法院應當繼續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壹旦發現新的財產線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5.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執行終結後,申請執行人有權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恢復執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當被執行人有新的可供執行的財產,存在欺詐、脅迫行為,執行和解協議未履行,執行程序終結但後來發現財產,委托執行返還不當,或者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時,執行申請人或者人民法院有權依法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法律依據:

關於執行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應當按照恢復執行的情形立案:

(壹)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三)執行案件經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報告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向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

(四)執行案件因委托執行結案後,確因委托不當被立案的受委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符合申請執行條件時,被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

  • 上一篇:中國有多少個傳統節日(只要不指名道姓)
  • 下一篇:專家咨詢費稅前扣除標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