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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學生實習期間受傷的責任?

通過參加實習,學生可以整合所學知識,進壹步加強實踐能力,為以後找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學校作為這次活動的組織者,也必須對學生負責,找壹個安全系數高,專業對口的好工廠讓他們實習。

學生被學校強迫去工廠實習致殘,肯定是不正確的,也是不負責任的,但是學校允許學生不經要求就和工廠協商。壹方面,學生被學校強制安排到工廠實習,違背學生個人意願;另壹方面,學校作為活動的組織者,應該主動幫助學生協商處理此事,而不是認為此事與學校無關,不去過問。

這種情況下的責任劃分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從而確定責任主體。因為,首先,實習生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資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該生雖已進廠實習,但身份並未改變。他還是在校學生,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既然不能認定他為工傷,就意味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受理他的工傷認定,不能認定他為工傷。

所以這個學生需要根據實習生和工廠簽訂的實習協議來處理,根據內容要求對方賠償。如果兩者沒有約定,那麽也沒必要害怕,可以參考合同法中的技術培訓條款。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技術培訓規定來處理,那麽就應該按照《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劃分來處理。

同時,對於此事,如果學生能夠證明自己是被學校強制安排到工廠實習的,那麽學校也需要承擔壹定的責任。而如果學校在實習指定和管理過程中存在疏忽,安全教育落實不到位,那麽學校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

總的來說,這樣的事情不是所有人都願意看到的。但當事情發生時,相關責任主體不應推卸責任,而應勇敢地承擔賠償義務。同時,作為壹名實習生,我們也需要增強自己的安全意識,在工作過程中嚴格按照規定操作,不要因為自己的疏忽造成壹些不好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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