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十八條:
國家對地震監測臺網實行統壹規劃、分級分類管理。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
國家地震監測臺網由國家地震監測臺網、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和市縣地震監測臺網組成,其建設經費和運行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擴展數據:
地震監測臺網建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確保建設質量。
地震監測臺網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終止運行。檢測、傳輸、分析、處理、存儲和報送地震監測信息的單位,應當保證地震監測信息的質量和安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為地震監測臺網運行提供通信、交通、電力等保障條件。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海域地震活動的監測和預測。海域地震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情況。
火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利用地震監測設施和技術手段,加強對火山活動的監測和預測。
國家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地震監測設施受到破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修復,保證地震監測設施的正常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並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要求,增建抗幹擾設施;不能建設抗幹擾設施的,應當新建地震監測設施。
對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出具選址意見時,應當征求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
不需要出具選址意見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地震監測信息共享平臺,為社會提供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報送地震監測信息。
地震專用監測臺網和強震監測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報送地震監測信息。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