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偵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作出結論:
1.做結案報告。偵查終結是刑事偵查的最後壹個環節。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經過壹系列偵查活動,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充分、可靠,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不需要繼續偵查的,偵查工作即行終止。偵查終結是公安機關在偵查的基礎上對案件進行全面檢查和總結的訴訟活動。案件已經調查完畢並具備調查終結條件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
2.審查批準案件的調查和結論。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的處理,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整理和移交文件。調查結束後,所有案卷應當按照要求整理裝訂。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只移送訴訟卷,偵查卷由公安機關歸檔備查。技術調查取得的材料需要作為證據公開使用時,應當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4.移送起訴。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定程序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提出起訴意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相關基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七十五條案件結案後,偵查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
結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是否已采取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4)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
第二百七十六條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調查結束後,所有案卷應當按照規定整理、裝訂、歸檔。
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只移送訴訟卷,偵查卷由公安機關歸檔備查。技術調查取得的材料需要作為證據公開使用時,應當按照規定采取相應的處理。
第二百七十八條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定程序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提出起訴意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以上內容為相關回答。壹般情況下,如果我們要完成案件的調查,我們需要做出結案報告,然後審批案件。壹般情況下,我們需要把所有的材料整理好,移交給相關檢察院處理。如果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