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不同。行政授權的對象包括事業單位和組織,行政委托的對象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組織和個人;
2.依據不壹樣。行政授權是基於法律法規的授權,行政委托沒有明確的依據,只要不違反特殊規定即可;
3.不同的方式。行政授權可以是直接授權,行政委托可以是實際委托,也可以是推定委托。授權依據不足的,推定為委托。
4.後果不壹樣。行政授權使被授權機構取得行政主體資格,而受委托機構不取得行政主體資格。
行政授權是指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以法定方式將部分或全部行政職權授予組織的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1,行政授權是單方面強制的;
2.行政授權導致權力和責任同時轉移;
3.被授權組織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部分行政權力委托給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的壹種法律制度。其特點如下:
1,委托人是行政機關;
2.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委托事項不得超出自己的職權範圍;
3.委托人在授權範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委托人承擔。
兩者都是非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依法管理公共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適用於授權組織。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公布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行政許可的內容。
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