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繼父和兒子的關系。關於繼子關系,理論上認為,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後,繼子關系可以斷絕。
3.對於養父養子的關系。關於收養父子關系,收養父子關系成立後,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其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收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即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不能放棄。同時,在法律解釋中,子女不能因為放棄繼承而拒絕贍養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協議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八周歲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