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有哪些事項可以公證?

有哪些事項可以公證?

回答:

公證分類

第十壹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項: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項;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有關的財產、物品和文件;

(四)撰寫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意見。

第十三條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銷毀或者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

(三)詆毀其他公證員、公證員或者以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

(六)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擴展: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司法手段。

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不同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前者是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對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定,從而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糾紛;但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在民事權利糾紛發生後,當事人起訴後進行的,目的是作出裁定。

百度百科-公證

  • 上一篇:我夢見壹個標誌,我要去訓練。
  • 下一篇:幫朋友還信用卡違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