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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殺死醉漢,卻因防衛過當被判4年有期徒刑。什麽是正當防衛?

2020年6月165438+10月18日,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殘疾按摩師殺夜賊”壹案作出壹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服刑人員於海義有期徒刑四年。

晚上關店,敲門。

2065438年9月18日淩晨2點左右,撫順市新撫區五道街壹家足療店壹樓,俞海義在忙碌了壹天後短暫休息。

隨後,壹陣敲門聲驚醒了海怡,敲門者陸也喊著要進店修腳。於海壹只穿著內褲,來到門口和陸說話。因為不在營業時間,於海義沒有給他開門。這壹行為引起了死者的不滿,他開始推門試圖強行進入店內。

推門的幅度越來越大,門劇烈震動,甚至影響監控視頻信號。

店主用刀自衛。

於海壹害怕就回屋了,拿出了折疊刀。當他回頭時,發現魯已經破門而入。

壹開始陸並沒有主動動手打海逸,只是簡單的退到冰箱裏。然後兩人扭打起來。於海義忍無可忍,掏出折疊刀刺向陸腹部,將其擊倒在地。

正在二樓休息的叢、王聽到聲音後趕到壹樓撥打120、110。救護車趕到後,於海義將其護送至撫順礦務局醫院,並逃離現場。被害人陸因搶救無效死亡。

經醫院鑒定,於海義持刀捅傷陸某上腹部,致腸系膜動脈破裂,導致傷者因大出血死亡。經檢測,得知當晚陸某醉酒。

控方認為辯護過度。

撫順市人民檢察院發表意見認為,海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被害人陸實施不法侵害時未使用兇器,對海怡的人身安全不構成嚴重威脅。此時,海逸持刀自衛,致被害人死亡。

檢方認為,俞海怡不僅可以采取這樣的防衛行動,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殺手對侵權人的傷害遠遠超過了“只是使侵權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終止其危害行為”的程度。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應以故意傷害罪處理。

公開庭審

2019,165438+10,15,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於海義當庭宣稱,足療店不涉及通宵服務業務。事件發生在淩晨兩點。他和店裏的兩個同事剛睡下,被半熟的陸叫醒。因盧執意要入,無法判斷對方是否有工具,被恐懼逼回屋內取折疊刀。

庭審直播顯示,死者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海怡賠償82萬元。

於海義因防衛過當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20年6月165438+10月18日,撫順中院作出壹審判決,於海義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涉案法院以相關法律規定為標準,對海逸是否防衛過當做出判斷。

辯護人於海義認為,嚴格按照文本判斷防衛過當過於教條,應該設身處地,站在對方的角度思考問題。要求辯護人像別人壹樣冷靜辯護是違背人性的,不應該“工具化”。

如何定義正當防衛?

有網友開玩笑說,解釋“正當防衛”的人大概是個人才吧。當敵人舉起他的刀時,妳不能刺他,因為它沒有造成任何傷害。當敵人把刀拔出來的時候,妳不能追擊,因為對方不會再進行侵略。

當然,這種論述有點偏激,但確實值得思考。法律的目的是設定底線,底線是靈活的,而不是為了追求壹個完美的理論而忽視人性。

當時“微主”在東北沒有抵抗。他有正當防衛嗎?

如果壹味地按照法律規定,用冷冰冰的理論來判斷,那麽機器人就遠比人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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