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宋朝的刑罰制度怎麽了?

宋朝的刑罰制度怎麽了?

1.折疊杖法

宋初仍沿用隋唐以來的五刑制度。宋太祖劍龍四年(963年),為了贏得民心,鞏固宋朝的統治,企圖改革“五代”,制定了折棒法。

折杖法是宋代刑罰制度的主要變化之壹。其內容為:除死刑外,其余答、杖、徒、流放四刑全部轉為胯杖、脊杖。具體轉換方法是:將所有砸棒刑轉換為胯棒,按原刑由七下降為二十下,然後釋放。刑期折成脊杖,杖按原刑由十三下降為二十下,然後釋放。減刑轉為脊柱杖,杖按原刑17至20倍,杖就地服壹年。其中,服務流程需要20名脊柱工作人員和三年的上門服務。創造了折杖法,使“流走之罪可免,行為之罪可免役壹年,招數可減。”

折枝法對緩和階級矛盾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不適用於謀反、搶劫等重罪,在具體執行中也存在濫用的情況。《宋史·刑法誌》曾說:“良民偶犯致四肢受傷之罪,乃終身之恥,而頑劣之人,雖痛壹時,則無恥可言。”

第二步:刺配

宋代刑罰制度的第二個重大變化是肉刑的復活和附加刑的廣泛應用。宋初提出“刺配”法,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壹個新刑。

所謂“刺”,始於晉末天府(公元936-943年),是壹種附加刺臉、杖頭等刑罰的流放刑。刺刑配刑的執行,其實是古代酷刑的復活。宋太祖最初建立刺配制度,是為了彌補折棒法實施後死刑與役刑刑罰差異過大的弊端,作為對死刑的寬大貸款。太祖以後,刺配刑的適用早已打破了“以死相生”的局限,並日益廣泛。仁德之後,刺死的詔令增多。刺傷的懲罰逐漸成為壹種常規制度。

宋代對刺配的刑罰有所細化,主要適用於因雜罪而減贖的人、搶劫犯、小偷以及部分累犯。根據犯罪的類型和嚴重程度,刺面的位置和刺的文字或標記不同,刺的深度也因服務區的遠近而不同。縫合是刑罰體系的倒退。宋代以後,明代有刺臀、流刑等刑罰,直接受宋代刑罰制度的影響。

3.年年如此

宋朝制度的第三個重大變化是“歲刑”的出現。宋朝依法以絞殺的方式執行死刑,但在仁宗年間,實行了壹種叫“年入”的刑罰。

始於五代西遼的淩遲,是壹種斷割的酷刑,使施刑者極度痛苦,慢慢致人死亡。史書中對淩遲刑罰的執行有詳細的描述:“淩遲之法,壹寸之治,必誅之,而後斬之,女幽之。”出他的臟腑來完成他的生命,枝節解開,骨頭粉碎。《阿清朝沈家本》考證說:“年中之意,謂山漸起,殺人者欲緩死。".淩遲刑始於仁宗,在宗申熙寧之後成為壹項常規制度,被廣泛用於鎮壓危害國家的重大罪行。到了南宋時期,淩遲的刑罰已經和絞殺、斬首壹起被列入《清袁迢法律學綱》,成為法定刑。靈池的懲人之法,就是統治者殘酷嚴酷刑罰的最好例證。

  • 上一篇:施工合同中的預付款保函由誰辦理?
  • 下一篇:出軌少年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