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人類行為的準則。為了調整人類行為,法律必須植根於對人類行為的回應。誠實信用是帝王條款,是由法律的內容決定的。無論是法律主體制度、權利義務,還是責任制度,都顯示了誠實信用的帝王地位。對民事訴訟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認識始於民事實體法中同樣的概念,所以為了遵循前人的思維邏輯,我從民事實體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開始了自己的思考。誠信本來就是壹種道德規範。訴訟誠信原則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吸收和運用道德規範,使道德規範法律化,使當事人、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同時受到法律和道德手段的規範。誠實信用原則在執行程序中的適用,旨在依據誠實善良的道德標準,在保障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實現的同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禁止對賬欺詐。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處罰原則,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但禁止任何壹方以威脅、欺詐、利誘或者在嚴重誤解的情況下強迫對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否則法院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認定執行和解協議無效。(2)禁止第三人濫用異議權。司法實踐中,往往存在被執行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第三人以不正當理由提出執行異議,幹擾法院正常執行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執行中的誠信規則,以防止執行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障礙。(3)法院執行的誠實信用要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執行期間,法院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生活費。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財產的過程中,既要積極責令被執行人給付,又要誠實善意地照顧被執行人的實際情況,保證被執行人能夠維持正常的生產生活。?
請參考以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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