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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減政策外籍教師

法律條款

第壹條(立法依據)為了促進教育國際合作與交流,規範外籍教師的聘任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人民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界定)本辦法所稱外籍教師,是指受教育機構聘用,取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和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外國人。

本辦法所稱教育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實施學歷教育的各類學校和幼兒園、自考助學機構、校外培訓機構。

第三條(基本政策)外籍教師聘用遵循擴大開放、按需聘用、保證質量、優化服務、分類管理的方針。

第四條(聘用範圍)聘請外籍教師的崗位應當是符合教育教學工作實際需要、國內缺乏合適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第五條(具體義務)外籍教師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中國的公序良俗和教師職業道德,遵守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和內容應當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基本教學要求,不得損害我國的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社會利益。

第六條(管理制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教育機構聘請外籍教師工作進行綜合監督;國務院外事、科技、公安、移民等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外籍教師簽證、來華工作許可、入境和居留許可的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教育機構聘用外籍教師的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籍教師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基本要求)外籍人員具備在中國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相關居留證件的必要條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教育教學職業資格,可以被教育機構聘任為外籍教師。

第八條(資格)外籍教師應當具備從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學歷和教學技能。其中,在各級各類學校擔任學科(含外國語言文學專業)教師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2年以上相關教育機構相關學科教育教學經歷或者相關領域工作經歷;擔任外語培訓教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接受過相應的語言教學專門培訓,取得相應的語言培訓資格並在母語國壹般從事母語教學工作;相關課程以中文授課的,普通話水平應達到普通話水平測試標準中的三級乙等或以上,或通過漢語水平測試取得相應的等級證書。

取得博士學位的外國人,或者取得國籍國教師資格證的外國人,或者取得師範教育本科以上學歷的外國人,可以免除相應的教育工作經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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